周口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19/8/28 13:14:08 人气:971
教资助〔2018〕622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助学金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印发《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暂行管理办法
2:周口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1
周口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暂行管理办法
2012年秋季学期以来,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有关中职资助工作的文件,就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现就做好免学费工作制定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一)学校范围
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对具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且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一)原省教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96号、豫价费字〔1998〕269号、豫财预外字〔1998〕23号);
(二)原省教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并轨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61号、豫价费字〔1998〕51号);
三、免学费资金负担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
四、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 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入学(免学费)登记表》(附件1-1)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根据《周口市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实施细则》(教资助[2017]359号)要求,确定享受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后,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工作日5天。学校填报《周口市20--年春季(秋季)XX学校国家免学费拨款申请表》(附件1-2)给同级资助管理部门。
(三)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
在二年级(第四学期)正常享受免学费的学生,根据《周口市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实施细则》,在离校前学生在终端机前进行离校前确认,从顶岗实习期开始,停止例行抽查。顶岗实习结束后,面部识别系统再将其变为普通在校生,继续参与例行抽查。
五、免学费资金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先收取学生免学费,待符合免学费的学生资金下拨后,方可向没有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可照常收取学生学费。然后将学生的免学费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通过代发银行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免学费学生本人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二)公办学校免学费支出管理
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学校因免除学生学费而形成的运转经费缺口。学校可用于公用经费、教职工培训、教学实训仪器设备购置、教学及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修缮、改造等事业发展支出,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免学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已实行生均财政拨款改革的学校,可使用免学费补助资金弥补人员经费缺口;未实行生均财政拨款改革、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安排部门预算的学校,不得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附件1-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入学(免学费)登记表
1-2 周口市20--年春季(秋季)XX学校国家免学费拨款申请表
附件2
周口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要全部纳入,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
第八条 资助对象评选。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附件2-1),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九条 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周口市20--年春季(秋季)XX学校国家助学金拨款申请表》(附件2-3)报同级教育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教育、财政部门应将资助学生人数审核汇总后并逐级上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学校要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批复的助学金名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国家助学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资金由代发银行通过银行内部结算户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金政策落实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代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的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附件:2-1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登记表
2-2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3周口市20--年春季(秋季)XX学校国家助学金拨款申请表